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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23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Feymer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飞翔化工集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3,055 万股,且不安排公司股东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21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动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的
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飞翔股份承诺:“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
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富淼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
内,如富淼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富淼科技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的股东瑞仕邦、鸿程景辉、翔运富通、瑞和润达分别承
诺:“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的股东天津福熙、瑞通龙熙、正欣和、苏州双福、一喜
一方、 以诺投资分别承诺: “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富
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富淼科技股份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13 日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飞翔股份承诺:“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 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
分股份;富淼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富淼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富淼
科技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的股东瑞仕邦、鸿程景辉、翔运富通、瑞和润达分别承诺:“自富淼科
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富淼科技股
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的股东天津福熙、瑞通龙熙、正欣和、苏州双福、一喜一方、以诺投资
分别承诺:“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富淼科
技股份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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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于发行价,则本人承诺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
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
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每笔减持
金额的 20%归公司所有。 5、当公司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情形时, 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6、当本人计划减
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
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
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富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相
关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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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
一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列明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
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
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累计计算。
(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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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单一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由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由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
2、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要求。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回购方案启动后, 公司将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回购公司股票,
直至单次资金或当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的每股
净资产。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 1)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将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
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相关法定程序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如果公司董事会做出不予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针对董事会的上述决议发表相关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
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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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
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