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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47 科创 华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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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公司: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2023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3

华虹公司: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2023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A 股代码:688347      A 股简称:华虹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8

港股代码:01347      港股简称:华虹半导体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6              2024/6/7                2024/6/7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度 A 股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5 港币(含税),股息以港币计值和宣派,其中 A 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折算汇率以董事会宣派股息之日(不含当
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 1 港币折合人民币0.90736 元计算,金额为每股人民币 0.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 A 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 A 股股数
407,7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1,162,5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6                2024/6/7                2024/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

    联系电话:+86 21-50809908

  特此公告。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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