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4-017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
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问询确认,截至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关方在回购期间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二)根据《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
司股份。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4/20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4 年 4 月 19 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4/9,由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志平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600 万元~1,2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32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8.75 万股~37.50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1875%~0.375%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志平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志平先生向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
序号 途 (股) 本的比例(%) 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元)
员 工 持 自公司董事会审
1 股 计 划 187,500~375,000 0.1875~0.375 600~1200 议通过本次回购
或 股 权 股份预案之日起
激励 6 个月内
合计 187,500~375,000 0.1875~0.375 600~1200 /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2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37.50 万股,回
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6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2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18.75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75%。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量(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 74,625,00 74.6250 74,812, 74.8125 75,000,0 75.00
通股份 0 500 00
无限售条件流 25,375,00 25.3750 25,187, 25.1875 25,000,0 25.00
通股份 0 500 00
股份总数 100,000,0 100.00 100,000 100.00 100,000, 100.00
00 ,000 0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651,084,319.74 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1,157,498,514.39 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200 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45%、1.04%,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问询确认,截至回购预案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志平先生。2024 年 4 月 9 日,提议人向
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