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9 证券简称:亿华通 公告编号:2021-035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7 号)核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850,991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04.82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4,766,650.85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233,253.97 元。2021 年 7 月 26 日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13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规定,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或“国泰君安”)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北京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亿华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纬一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初始存储金额具体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初始存储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号 (元)
北京亿华通科技广发银行股份有 燃料电池综合
1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西单 9550880056427900486100,000,000.00测试评价中心
支行
北京亿华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股 燃料电池综合
2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0200239819200043009 50,000,000.00测试评价中心
中关村支行
北京亿华通科技上海银行股份有
3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海淀03004616177 45,999,906.72 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亿华通动力科技中国建设银行股 燃料电池综合
4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张家13050167550800000873 0.00测试评价中心
口纬一路支行
三、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不定时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明亚飞、杨扬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亿华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不定时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明亚飞、杨扬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向监管部门报备及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