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8 证券简称:赛科希德 公告编号:2020-005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血栓与止血产品生产及研发一体化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诺希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院3号厂房。该实施地获取方式:租赁厂房。”变更为由“北京赛诺希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DX00-0502-6004-2地块。该实施地获取方式:自建厂房。”
调整投资额的募投项目名称及投资金额:本项目包括两个子项目,即血栓与止血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由8,030.86万元变更为32,090.08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由6,938.46万元变更为14,290.05万元。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涉及募集资金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59 号),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412,000 股,发行价格为 50.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774.42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92,426.9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容诚验字 2020100Z0058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 2020 年 07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万元)
1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8,030.86 赛诺希德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938.46 赛诺希德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102.96 赛科希德
4 补充营运资金 18,000.00 ——
上述项目总投资额为 37,072.28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37,072.28 万
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诺希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希德”)实施,实施地点: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2 号院 3 号厂房。针对该实施地,赛诺希德已与北京高校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29 年 9 月 23 日,租赁面积
为 4,500 ㎡,其中:3,500 ㎡用于实施生产基地建设、1,000 ㎡用于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在全国 24 个省(直辖市)建设省(直辖市)级办事处,并在拟设立办事处的区域租赁办公场所。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的情况
公司目前生产、研发等场地面积不足、布局分散,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也无法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生产、研发、办公等需求。2020 年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自建厂房方式来建设血栓与止血产品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这样的集中建设方式有利于提升公司生产、研发、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与效率。
公司将原有募投项目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由
租赁厂房改为自建厂房。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诺希德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赛诺希德”)实施,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诺希德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希德医疗科技”)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变更后,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 实施
主体
赛诺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租赁厂房 密云区 赛诺希德 自建厂房 大兴区 希德
医疗
科技
赛诺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租赁厂房 密云区 赛诺希德 自建厂房 大兴区 希德
医疗
科技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由二年调整到三年,提升了产能建设目标,预计未来
10 年将为公司创造年均 11,501.89 万元的净利润(本项目财务测算期为 10 年),项
目投资回收期 3.80 年(不含建设期),内部收益率 35.0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其效益将从公司研发的产品间接体现。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可进一步提升现有产品的性能指标,不断完善现有产品结
构,建立更加完整的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线,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相关
产品研发成功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行业地位。此外,本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自
主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情况
本次调整的募投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总投资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单位:万 金额 (单位:万 金额
元) (单位:万元) 元) (单位:万元)
生产基地建设 8,030.86 8,030.86 32,090.08 32,090.08
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 6,938.46 6,938.46 14,290.05 14,290.05
项目
调整后的项目总投资额为 68,483.09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68,483.09
万元。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具体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导致原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额随之调整,考虑到实施项目便捷性实施主体由另一全资子公司执行。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北京市密云区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实施方式由租赁厂房变更为在自有建设用地上自建厂房,因此相应调整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投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专项意见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经营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事项。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