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北京赛科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希德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475010452XE。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1.2 万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ucceeder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 27 号 1A 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648,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各股东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II 类):II-6840-I 血液分析系统,II-6840-5尿液分析系统,II-6840 体外诊断试剂;销售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公司设立时其认购公司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发起设立时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仕明 29,432,431 54.5042%
2 张海英 4,864,865 9.0090%
3 祝连庆 3,648,649 6.7568%
4 张嘉翃 2,432,432 4.5045%
5 吴桐 1605,405 2.9730%
6 晏巧霞 1,459,459 2.7027%
7 王小青 1,118,919 2.0721%
8 张颖 972,973 1.8018%
9 古小峰 972,973 1.8018%
10 申子瑜 972,973 1.8018%
11 丁重辉 924,324 1.7117%
12 刘文华 924,324 1.7117%
13 丁爱虹 681,081 1.2613%
14 殷小太 486,487 0.9009%
15 王振华 486,487 0.9009%
16 沈心亮 486,487 0.9009%
17 张誌 486,487 0.9009%
18 赵军 486,487 0.9009%
19 于松岩 243,243 0.4505%
20 胡裕良 194,595 0.3604%
21 梁云波 145,946 0.2703%
22 何红伟 145,946 0.2703%
23 张朝晖 145,946 0.2703%
24 姜卓 145,946 0.2703%
25 李刚 121,622 0.2252%
26 刘波 121,622 0.2252%
27 周兴增 97,297 0.1802%
28 郭丽 97,297 0.1802%
29 王小鹏 97,297 0.1802%
合计 54,000,000
公司的发起人以其对赛科希德有限原持股比例所对应赛科希德有限用于折
股的净资产出资,按照赛科希德有限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值 72,514,099.66 元折合为公司的股本 5,400 万元,每股面值为 1 元,共计 5,400
万股。上述净资产扣除注册资本 5,400 万元之后的 18,514,099.66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648,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