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20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30
第一节 监事......30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 利润分配......32
第三节 内部审计......3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节 通知......36
第二节 公告......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二章 附则......4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5295915N。
第3条 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0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00,000股,于2020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A7幢801室,邮政编码200438。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697,741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2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3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于我们的客户,就是服务于大自然。
第14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5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19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13,000,000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分别为:
序号 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
1 黄文俊 4,533,165 34.8705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股
杭州隽洁投资合伙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2 企业(有限合伙) 2,600,000 20.0000 股
许太明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3 2,103,803 16.1831 股
上海众洁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
4 合伙企业(有限合 1,228,500 9.4500 股 2015年8月1日
伙)
孙卫东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5 998,907 7.6839 股
宋华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6 819,000 6.3000 股
吴岩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7 511,875 3.9375 股
8 沈慧芬 204,750 1.5750 净资产折 2015年8月1日
股
合计 13,000,000 100.0000 - -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7,697,74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7,697,741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23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9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30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