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335 科创 复洁环保


首页 公告 复洁环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复洁环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复洁环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3-063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曲献伟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牛炳晔先生、陈莉佳先生、倪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牛炳晔先生、陈莉佳先生、倪明辉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牛炳晔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分子材料和工程专业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曾任职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2015年8月至2021年8月,曾任公司采购部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牛炳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通过上海众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5,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0%。牛炳晔先生与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陈莉佳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环境工程专业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曾任职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曾任公司工艺工程师;2016年7月至
2017年12月,曾任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公司技术副总监兼工程技术部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技术总监。

  截至目前,陈莉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陈莉佳先生与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倪明辉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学历,工程师。2012年4月至2015年7月,曾任职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工艺工程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曾任公司工程技术部工艺工程师;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曾任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曾任公司技术副总监兼项目管理部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倪明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倪明辉先生与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