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4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前述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有限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5295915N。
第3条 公司系由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第3条 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 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0年7月21日经中国证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5295915N。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00,000股,于2020年8
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5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A7 第5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
幢801室。 弄A7幢801室,邮政编码200438。
第12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新增)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20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3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24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24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9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30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4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