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335 科创 复洁环保


首页 公告 6883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6883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8

6883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3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报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4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披露定期报告;

  (二十)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一)公司发行证券;

  (二十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5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6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考附件《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7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8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9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6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10条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部报告程序如下:

  (一)当有本制度第4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报董事会秘书经审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所报告事项属内幕信息
时,应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述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完善的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11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2条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因工作需要可能扩大知悉人范围的,一旦出现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手续。

  第13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14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其他不正当交易。

  第15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向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16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等),证券监管机构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罚。

  第17条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起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19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0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21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知情人

 序    (自然    所在单位/    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法    部门及职务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人、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