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2-009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规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10131578408694N。 91610131578408694N。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07 月 0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于 2019 年 07 月 0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07 月 22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0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上市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权利。 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权利。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 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第(十六)项事项前,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 审议第(十六)项事项前,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 (七)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应当在 比例担保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 项担保事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