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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达:宏力达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宏力达:宏力达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4-026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49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27                2024/6/28                2024/6/28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9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40,000,000 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708,599 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39,291,40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8,612,698.95 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宏力达关于调整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9,291,401×0.349)÷140,000,000≈0.34723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723)÷(1+0)=前收盘价格-0.34723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27                2024/6/28                2024/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9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9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4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4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4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49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372067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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