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条款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质押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 司作出书面报告。
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方提供的担保。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以上通过。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四)和(五)
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表决程序。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