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0-009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3,276,185.04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宏
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0,5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30.49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28-0000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 55,459.46 55,459.46
建设项目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120,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28-00023 号),截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
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3,276,185.0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拟用募集资金投 已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入金额
1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 554,594,600.00 30,198,905.00 30,198,905.00
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00.00 13,077,280.04 13,077,280.04
合计 895,985,700.00 43,276,185.04 43,276,185.04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3,276,185.0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0]第 28-00023号《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28-00023 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5、《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28-0002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