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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公告日期:2024-06-14

云从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PDF查看PDF原文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12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 5.7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 6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 5 人)授予 160.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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