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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08284 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吉英存先生(以
下称“增持人”)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所涉的相关文件材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等资料进行了审查。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证言,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者照片的,其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者照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增持人的证明或说明等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吉英存先生。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吉 英 存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久居 留 权 , 身 份证 号 码 为 :
1101081965********。
2、增持人的资格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吉英存先生直接及通过 7 个员工持股平
台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0,737,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61%;吉英存先生直接以及通过 7 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39,930,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8%。
2、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是基于对公司价值和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认同实施的本次增持,增持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2023 年 10 月 16 日,增持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 4,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3%。
3、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吉英存先生直接及通过7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741,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2%;吉英存先生直接以及通过 7 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39,934,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吉英存先生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增持人吉英存先生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合计 4,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3%,12 个月内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