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6 证券简称:经纬恒润 公告编号:2022-010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3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1,982,599.7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8,017,400.2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1072 号”《北京经纬恒
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00 万元增加至 12,000 万
元,总股本由 9,000 万股增加至 12,000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 修订《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北京经纬
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北
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司由原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原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
作为发起人,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起人,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 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54668875A。
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并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0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万元。
4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00.000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民币 1 元。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上市后,在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法设立的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7 第二十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第二十二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9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
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由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
易之日前(即为“上市前”),公司的股份由 份(称为“A 类股份”)和普通股份(称为“B
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称为“A 类股 类股份”)共同组成。
份”)和普通股份(称为“B 类股份”)共同
组成。
12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告知
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
股本比例。 公司总股本比例。
13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本章程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