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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微电:关于签署购房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赛微微电:关于签署购房意向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25          证券简称:赛微微电            公告编号:2023-001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购房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出售方尚未签订正式购房协议,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后续
  正式购房的实施与开展,尚需双方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公司购买的房产将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最终
  能否摘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与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张江集电”)审批流程履行完毕,双方将正式签署购房意向协议。
一、交易概述

  1、为适应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发展需要,保证和推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赛而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赛而微”)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向张江集电购买位于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 1-1 地块项目东至丹桂路,南至丹桂路,西至申江路,北至 A-1-2(国创中心 3 期)的房产(以下简称“标的物
业”或“标的资产”),地上建筑面积预计约 4,011.9 平方米,对应的地下部分物业建筑面积预计约 2,544 平方米(暂估数据,其面积最终以建成后的实测结果为准)。张江集电将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公开挂牌或其他符合浦东新区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批准的方式,采用资产转让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完成本次交易,以联交所公开挂牌的摘牌价或其他符合浦东新区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批准的价格为准,预估购置价格与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标的资产将用于公司“消费电子电池管理及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业领域电池管理及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能源电池管理芯片研发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建设及日常办公需求。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8,200 万元增加上海赛而微实收资本用于购买房产,其他资金来源为公司原计划用于租赁场地的场地费用投资的部分募集资金,剩余资金由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补足。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用于购买房产的公告》。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与张江集电审批流程履行完毕,双方将正式签署购房意向协议。

  4、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额度范围内办理购买房产的相关事宜,包括按照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出售方协商交易具体条款并签署相关购买合同、支付款项等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158 号,丹桂路 1059 号 2 幢
104 室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101852D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76,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何大军

  7、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0 日

  8、营业期限:2001 年 4 月 10 日至 2051 年 4 月 9 日

  9、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建筑材料销售。

  10、股东信息: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

  11、与公司关系:截止公告日,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赛而微、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 1-1 地块项目东至丹桂路,南至丹桂路,西至申江路,北至 A-1-2(国创中心 3 期)的房产。

  2、房屋用途:本次购置的房产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生产、研发等日常办公,不将其部分或者全部用于出租、转让或者销售等商业用途。

  3、建筑总面积:地上建筑面积预计约 4,011.9 平方米,对应的地下部分物业建
筑面积预计约 2,544 平方米,其面积最终以建成后的实测结果为准。

  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影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交易金额: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摘牌价或其他符合浦东新区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批准的价格为准。购房总价款暂估约人民币 1.6 亿元,最终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预估购置价格与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赛而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标的物业

  (1)项目地块: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 1-1 地块项目东至丹桂路,南至丹桂路,西至申江路,北至 A-1-2(国创中心 3 期)。

  (2)标的物业地上建筑面积预计约 4,011.9 平方米,对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预计约 2,544 平方米,其面积最终以建成后的实测结果为准。

  (3)标的物业预计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完成竣工备案,2025 年 9 月 30 日取
得项目房屋产权证书;如发生特殊情形,前述工程节点可顺延 3 个月。

    3、定价原则和意向金

  (1)标的物业转让方式及定价原则:甲方通过联交所公开挂牌或其他符合浦东新区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批准的方式,采用资产转让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完成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不低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标的物业或项目公司股权的评估价格或采用其他符合浦东新区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批准的价格。

  (2)若地上可转让物业的资产评估单价在以下价格区间:即人民币4万元≤地上可转让物业评估单价(含税)≤人民币4万元×(1+5%)(下称“地上可转让物业价格区间”),则双方同意按评估价执行标的物业转让的相关手续;如地上可转让物业资产评估价格超出前述价格区间,则双方可就标的物业转让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选择退出有关标的物业转让的交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购房意向金。

  (3)地下可转让物业的价格计算方式以地下车位的评估单价作为基础。若地下单个车位的资产评估单价在以下区间:即人民币40万元≤单个车位价格≤人民币40万元×(1+5%)(下称“地下单个车位价格区间”),则双方同意按前述评估价执行标的物业的转让相关手续;如单个车位的资产评估单价超出前述价格区间,则双方可就标的物业转让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选择退出标的物业转让的交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购房意向金。为免疑义,本款前述地下可转让物业价格计算方式虽然为根据地下车位情况计算确定,但该等作价应视为包括全部地下可转让部分(含车位、房间等)的整体全部对价,乙方无需为取得地下可转让物业支付前述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额外价款。

  (4)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完成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格(其中标的物业采用市场法评估)。该最终股权交易价格如果超过第3.2、3.3款所述的地上可转让物业及地下可转让物业价格总和上限的,则双方可就标的物业(或其对应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选择退出前述股权转让的交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购房意向金。

    (5)意向金支付: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且经乙方适格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方式

项目签署正式转让合同,并于双方完成产权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向乙方交付标的物业。如因甲方或主管机关审批等原因,双方未能于前述期限内达成正式转让协议或向乙方交付标的物业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项目的转让:

  (1)双方应共同尽最大努力,促使乙方最晚于标的物业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具备标的物业所在地和甲方主管部门关于物业销售受让条件及/或促使甲方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同意(如需)(以下称“转让条件”)。如在交易时相关政府部门对转让条件有修订的,则以修订后的条件为准;但该等转让条件的修订如导致乙方不具备购买标的物业(或项目公司股权)资格的,则双方可就标的物业(或其对应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选择退出交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购房意向金。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前述主管部门制定的届时有效的关于物业销售受让条件或者协助乙方直接向主管部门了解其提出的具体受让条件。为免疑义,如届时乙方尽合理努力后仍无法达成或满足转让条件的,乙方有权最晚不晚于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且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购买需求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终止本协议。

  (2)乙方满足转让条件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超过乙方满足转让条件且已经乙方适格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其购买需求。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的书面购买需求后,甲方将积极配合,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业或项目公司股权按本协议3.1条确定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并正式上报浦东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取得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核准后,甲方启动联交所挂牌转让的程序。如购买标的物业需经乙方股东大会或证券监管机关批准,但乙方股东大会因社会公众股东反对或弃权导致未能审议通过或证券监管机关未能给予批准的,乙方应在甲方正式向主管部门申报转让前,提出书面通知并终止本协议及本次意向合作,不再购买标的物业。

  (3)乙方受让标的物业或项目公司股权,并且甲方收到全部转让交易价款后30日内,甲方按原路径将乙方所支付的意向金返还乙方。


  (4)除本合同另外约定外,非因乙方违约甲方将标的物业售于他人的(因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批复等非甲方所可控制因素所致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相关合同达成之日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按原金额和支付路径返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倍意向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5)截止本项目取得大产证当日,若乙方仍未达到标的物业的转让条件的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仍未核准标的物业转让给乙方的,甲方有权将标的物业另行对外转让,而无须事先得到乙方同意,乙方亦不得设置障碍,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甲方应保障标的物业保质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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