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6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现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 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本章程生效后,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本章程生效后,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可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 将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公司发行的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 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机构”)集中托管。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集中托管。
第十七条 ……
每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为每份 B 类股份
第十七条 …… 表决权数量的 5 倍。除表决权差异外,A
每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为每份 B 类股份 类股份与 B 类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
表决权数量的 5 倍。除表决权差异外,A 完全相同(包括但不限于分配利润或者类股份与 B 类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 剩余财产的顺序等)。A 类股份不得在二完全相同。A 类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 级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 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
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
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新增。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含A类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含A类 股份和 B 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股份和 B 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供证明其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