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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奥比中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2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56.435
  万股进行作废。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林斌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四)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经 济 参 考 网 ( www.jjckb.cn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2)。

 (五)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2 月 6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以 1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9.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六)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以 12.25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5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七)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56.435 万股进行作废。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4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82.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4〕1276 号),公司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36,000.59 万元,较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 2.84%,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触发值(An),当期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0%,对应首次授予14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7.235 万股及预留授予 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85 万股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前述两种情况合计作废公司限制性股票 256.435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亦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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