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9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暨作废该部分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生物”或“公司”)于 2024年 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2021 年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增值权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黎翔燕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5)。
4、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0)。
5、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2021 年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2021 年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暨作废该部分股票增值权。
二、本次股票增值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和《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符合行权条件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条件。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
权,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行权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任职期限要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 求。
权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529,939,477.47 元,较 2020 年的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业 收 入 269,469,784.74 元 增 长
(2)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在境内外 96.66%;
至少有两个研发项目进入临床 II期或完 (2)2022 年度,公司在境内有 3 个研
成以适应症为上市目的的后期临床试验 发项目进入了临床 II 期;有 1 个项目
的入组。 完成了以适应症为上市目的的后期临
床试验的入组:
? 2022 年 1 月,西达本胺联合替雷利
珠单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 II 期临床
试验申请获得批准;
?2022 年 3 月,西奥罗尼治疗软组织
肉瘤 II 期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
?2022 年 5 月,西奥罗尼治疗广泛期
小细胞肺癌 Ib/II 期临床试验申请获
得批准;
?2022 年 8 月,西格列他钠联合二甲
双胍治疗 2 型糖尿病的 III 期临床试
验完成了方案规定的 519 例入组目
标。综上,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研发项
目的进展均符合行权条件,本期公司
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5、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股票增值权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各经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营单位进行考核,各经营单位考核结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达标对应行 果均为达标,本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权比例为 100%、一般对应行权比例为 为 100%。
70%、不及格对应行权比例为 0%。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股票增值权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期符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S 对应行权比 合激励资格的1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
例为 100%、A 对应行权比例为 100%、B 对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及以上,本期
应行权比例为 80%、C 对应行权比例为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50%、D 对应行权比例为 0%。
三、本次作废股票增值权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且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项下第二个行权期内所有可行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权利,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作废,前述作废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1.25 万股。
四、本次作废部分增值权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股票增值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股票增值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股票增值权。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已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且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中有权进行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放弃行权,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