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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18:财富趋势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688318:财富趋势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88318            股票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0-017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481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07.41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790,524,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598,441.9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3,926,258.0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0)010013 号)。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分散、降低公司 IPO 募集资金存放风险,扩大合作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公司拟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IPO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755904884810916)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1501011500722436);拟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的 IPO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755904884810703)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在 2020年 8 月 14 日后全部转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注销上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IPO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的 IPO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5 月 29 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目前,公司已完成部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工作,并注销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IPO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755904884810916),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6 月 14 日,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对应募投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501011500722436  通达信专业投资交易平  162,816,550.65
    司武汉分行                                  台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

    五、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书划拨本财产的资金。

    (I)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一),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该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自甲方向乙方电话确认后生效。

    (2)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使用传真
或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甲方向乙方电话确认后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传真或邮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或邮件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或邮件的内容为准。
    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划款指令书格式见附件二。

    甲方的划款指令书以及交易相关凭证应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甲方发送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乙方确认。甲方保留划款指令书及交易相关凭证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书正本传真件或扫描件及经甲方盖章(公章)确认的交易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等交易依据。划款指令书正本应与传真或邮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的内容为准。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书,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指令内容与交易依据是否一致(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认为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预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 15:00 之前到达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 15:00 以后到达乙方的,乙方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若乙方认为需要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问。对于每月(自然月)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划款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于发生柜台交易当时或下一个月月初系统自动从资金保管专户中扣缴。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资金保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资金保管专户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对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保管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保管财产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保管财产所有。

    保管财产在被乙方保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
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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