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7 2024/10/18 2024/10/18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实
施,并经过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
案》,公司拟对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如下,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以当时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简化分红程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中期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2,157,999 股,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2,314,287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882,808.32 元(含税)。本次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80.30%。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92,157,99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2,314,28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89,843,712 股,以此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882,808.3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2,157,999—2,314,287)×0.11÷192,157,999=0.1087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087)÷(1+0)=(前收盘价格—0.108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7 2024/10/18 2024/10/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4635507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