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2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
票制。 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实义务: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一)维护科创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科创公司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利益;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存储;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担保; 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者进行交易;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保;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行交易;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
为己有; 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科创公司的商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科创公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司同类业务;
利益;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己有;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勉义务: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
况; 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
实、准确、完整;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行使职权;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准确、完整;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确需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