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2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同意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
实施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588 号 26 幢 4 楼”,“分子诊断工程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2168 号 9 幢 301
室”。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3.22元,募集资金合计210,378.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32.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003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预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算总额 资总额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
1 21,905.99 21,905.99 之江生物
目
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
2 22,168.75 22,168.75 之江科技
项目
3 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11,514.37 11,514.37 之江生物
之江生物
4 产品研发项目 55,000.00 55,000.00
之江科技
5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之江生物
合计 135,589.11 135,589.11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拟对募投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址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址 变更后实施地址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 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级项目 骏环路188号15号楼2楼 588号26幢4楼
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 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建设项目 骏环路588号26幢3楼 2168号9幢301室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原因
公司已购置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168号9幢的房产,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更有效充分利用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的优势,公司拟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幢4楼”,“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168号9幢301室”。
(二)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的内部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等,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是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之江生物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核查意见》;
(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