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1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之江生物”)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科技”)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3.22元,募集资金合计210,378.0523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32.16390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003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预 募集资金投 实施主体
算总额 资总额
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线升级项目 21,905.99 21,905.99 之江生物
2 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2,168.75 22,168.75 之江科技
3 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11,514.37 11,514.37 之江生物
4 产品研发项目 55,000.00 55,000.00 之江生物
之江科技
5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之江生物
合计 135,589.11 135,589.11 -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22,168.75万元。为保障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借款形式将22,168.75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之江科技和之江生物,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55,000.00万元,其中12,000.00万元为之江科技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保障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借款形式将12,000.00万元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无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15号楼201室
股东构成 之江生物持有100%股权
主营业务 分子诊断仪器的研发、组装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3月31日/2020年1-3月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 15,432.95 11,412.10
净资产 2,476.28 1,258.99
净利润 1,217.29 152.61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之江科技提供借款系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借款后,之江科技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借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与之江科技、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之江科技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之江科技提供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之江科技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