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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禾致源: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诺禾致源: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15        证券简称:诺禾致源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3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6,000,000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20.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2,160,000.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551,356.60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608,643.40 元。2023 年 10 月 1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94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诺禾致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科技”)、全资子公司上海诺禾致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诺禾”)、全资
子公司 Novogene International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诺禾”)、全资子公司Novogene(NL) InternationalHoldingB.V.(以下简称“荷兰诺禾”)、全资子公司NovogeneCorporation INC(以下简称“美国诺禾”)、全资子公司 Novogene(U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英国诺禾”)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 集 资 金 存
                                                        放金额

 天津科技    基因测序服务中  中信银行北  8110701012402632698  0

            心建设项目(天  京中关村支

            津武清)        行

 上海诺禾    上海诺禾实验室  中国工商银  0200201619200044180  0

            新建项目        行北京和平

                            门内支行

 新加坡诺禾  募集资金过渡账  招商银行深  OSA755968296932701  0

            户              圳盐田支行

 荷兰诺禾    募集资金过渡账  招商银行深  OSA755968401032802  0

            户              圳盐田支行

 英国诺禾    英国实验室新建  招商银行深  OSA755968330032601  0

            项目            圳盐田支行

 美国诺禾    美国实验室新建  招商银行深  OSA755968421532801  0

            项目            圳盐田支行

 北京诺禾致  募集资金总账户  招商银行北  110912310310618      328,845,707.52
 源科技股份                  京清华园科

 有限公司                    技金融支行

  注:根据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签约银行主体分别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因测序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天津武清)、英国实验室新建项目、广州诺禾实验室新建项目、上海诺禾实验室新建项目、美国实验室新建项目、新加坡实验室扩建项目、诺禾科技检测服务实验室项目(北京天竺保税区)、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陆胤、彭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科技、上海诺禾、新加坡诺禾、荷兰诺禾、美国诺禾、英国诺禾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基因测序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上海诺禾实验室新建项目/英国实验室新建项目/美国实验室新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于乙方。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陆胤、彭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一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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