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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8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利慧晶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1 年8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8、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2年 9 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4)。

  4、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5、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作废处理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58.29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二)作废处理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2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相关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