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
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 人调整为 18
人,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60 万股调整为 25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2.1524 万股调整为 47.152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 人调整为 18
人,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60 万股调整为 25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2.1524 万股调整为 47.152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宜、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