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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燕麦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3-10-27

燕麦科技:燕麦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2.152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84.8536 万股的 2.0860%。其中,首次授予 26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484.8536 万股的 1.795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0493%;预留 42.152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484.8536 万股的 0.291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9507%。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 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749 人)的 2.54%,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归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燕麦科技、本公司、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包括公司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以 19.68 元/股的价格向 75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以 19.68 元/股的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以 13.60 元/股的价格向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2 年 9 月 9 日以 9.60 元/股的价
格向 14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以 9.60
元/股的价格向 4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归属股票数量为 61.312 万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归属股票数量为 75.672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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