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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燕麦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由 18.78 元/股调整为 18.5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
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5、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9、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行使权益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11、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15 日为股权登
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因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58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
为 18.58 元/股(18.58 元/股≈18.78 元/股-0.1958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由 18.78 元/股调整为 18.58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作出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18.78 元/股调整为 18.58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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