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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2-18

燕麦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 6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 7
四、结论性意见 ...... 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人员

本次归属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安排相关事宜

本次调整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相关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 008 号
致: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本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年10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肯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体如下:

  1.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2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3.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已调整为19.38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2022年5月27日,公司以总股本144,091,8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6,455,089.60元(含税)。

  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应当进行调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调整方法如下:

  P=P0-V=19.38元/股-0.60元/股=18.78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已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18.78元/股。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因此,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4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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