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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12: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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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8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2 年 9 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
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4)。

  4、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5、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42
人,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42
人,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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