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 4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 8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 9
四、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 13
五、本次授予相关事宜 ...... 14
六、结论性意见 ...... 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激励计划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 2021 年激励计划或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为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或根据 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次归属 指 根据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安排相关事宜
根据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
本次调整 指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相关事宜,或根据 2022 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进行调整
本次作废 指 根据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相关事宜
本次授予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2022 年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
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108 号
致: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有关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 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 2021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之目的
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8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
(二)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8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9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