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
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下述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公司系由深圳市燕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 2015 法规的规定,由深圳市燕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整体
年 12 月 31 日为变更基准日由刘燕、宁波素绚投资管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承继;在深
理企业(有限合伙)、武喜燕、茹晔、代兵、许琴作为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 码为 914403005918717714 的《营业执照》。
圳市燕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
继;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918717714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首次向社会公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7万股,其中新股发行3,587 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
万股,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87 万股,并于 2020 年 6 月 8 日
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要约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