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0 证券简称:迈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4-006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迈得医疗”)于2024年
1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军华和陈万顺,于 2012 年 12 月 14 姓名 (股) (%)
1 日出资完毕。 2012 年 12
林军华 31,500,000 75% 净资产折股
月 14 日
陈万顺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10,500,000 25% 月 14 日
合计 42,000,000 100% - -
2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 举;
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会选举;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议。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
议。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 ……
(四)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
…… ……
3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提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事 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4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5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6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