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8 证券简称:欧科亿 公告编号:2023-056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的有关修订情况,
结合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 第五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
创业园创业路 创业园创业路;邮政编码:41250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无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删去
(三)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删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删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侵害公司财
产权利,或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
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
活动,或以其他形式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担保。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四) 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项的规定,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四)、(五)
…… 项的规定,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