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5-002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57,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606%;董事陆高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781,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03%;董事金凯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21,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83%。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均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89,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15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8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21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8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2150%。
董事陆高飞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695,26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790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695,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790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695,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7901%。
董事金凯东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减持数量不超过 305,4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470%。其中,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30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470%;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30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470%。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
董事陆高飞先生及董事金凯东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董事、监事、高
张杰 757,350 0.8606% IPO 前取得:757,350 股
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
陆高飞 2,781,042 3.1603% IPO 前取得:2,781,042 股
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
金凯东 1,221,660 1.3883% IPO 前取得:1,221,660 股
级管理人员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 拟减持 拟减
股东 计划减 减持合理
数量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持原
名称 持比例 价格区间
(股) 源 因
张杰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2/25 按市场价 IPO 前 自 身
189,200 0.2150% 超过:189,200 股 ~ 格 取得 资 金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5/24 安排
超过:189,200 股
陆 高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2/25 按市场价 IPO 前 自 身
飞 695,260 0.7901% 超过:695,260 股 ~ 格 取得 资 金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5/24 安排
超过:695,260 股
金 凯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2/25 按市场价 IPO 前 自 身
东 305,400 0.3470% 超过:305,400 股 ~ 格 取得 资 金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5/24 安排
超过:305,400 股
注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
时间相应顺延。
注 2:根据张杰先生、陆高飞先生和金凯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承诺:“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价格为每股 23.88 元,上市后公司累计派息每股 0.6 元,由此计算
本次张杰先生和金凯东先生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每股 23.28 元。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收盘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董事陆高飞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收盘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金凯东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