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及外籍员工。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并以 10.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