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2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95,853.69 万元,其中未付货款 2,908.65 万元,预
期或有经济损失 192,945.0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诉请合
理性、证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原告 2 非为
《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原告于诉讼请求(2)中主张的请求和金额,
系其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原告 1 和原告 2 的合并预期利润
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公司始终重
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
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
可。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并将
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
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
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兵 08 民初 1 号)及相关诉讼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一审尚未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4)兵 08 民初 1 号
(二)立案日期:2024 年 1 月 17 日
(三)案由:合同纠纷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 1: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 2: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五)案件主要事实
原告 1 和原告 2 为关联企业,均为被告提供方硅芯加工服务。由被告提供多晶
硅料,原告 1 负责硅棒拉晶,原告 2 负责硅芯切割。
被告与原告 1 于 2022 年 1 月签署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业务
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厂房租赁给原告 1 做拉晶生产厂房使用,并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计重后交由原告 1 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同时约定,在原告 1 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被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约定数量和交付日期向被告交付方硅芯,并确保符合被告的质量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当原告 1 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3,349 万元及以上时,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对原告 1 及其关联公司负有独家采购义务。
被告与原告 2 于 2022 年 7 月签署了一份《年度合同》(以下简称《年度合
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 2 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原告 1 实施,《年度合同》项下的硅芯委托加工费均由被告与原告 2 结算。
原告认为自《年度合同》有效期(2023 年 4 月 30 日)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
2 续签新合同,且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 2 下达采购订单,其有
理由认为被告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于 2023 年 6 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 1 与被告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 38,764.61 万元等诉讼请求。
2023 年 9 月,原告向河子市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
赔偿金额由 38,764.61 万元增加至 195,853.69 万元。因诉讼标的超过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同月作出移送管辖裁定书,将本案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六)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 1 与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签的《业务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 1 和原 2 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原告
共同利润损失 187,588.21 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 1 支付因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项目投入损失
4,763.68 万元,自 2023 年 4 月至《业务合作协议》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暂计
至 2023 年 6 月为 32.14 万元),自 2023 年 4 月《业务合作协议》解除之日止的人
员薪酬损失(暂计至 2023 年 6 月为 239.01 万元),合计 5,034.82 万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 2 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自 2023 年 4
月至《业务合作协议》解除之日止的人员薪酬损失 146.21 万元(暂计至 2023 年 6
月);
(5)判令被告向原告 2 支付《年度合同》(合同编号:YHT0322113)项下未支付的货款 2,908.65 万元,和以 1,124.51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含当日)起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含当日)
的利息 15.89 万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自 2023 年 7 月 28 日
(含当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6)判令被告向原告 1 和原告 2 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暂计为)159.90
万元(上述诉讼请求(1)至诉讼请求(6)合计金额暂定为 195,853.69 万元)。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
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原告 2 非为《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原告于诉讼请求(2)中主张的请求和金额,系其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原告 1 和原告 2 的合并预期利润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0.24%,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