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 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 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非职工代表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
的股东提名。 性进行审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
见。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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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部董事由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部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 1 人,公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 1 人,公
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 1-2 名副董事 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 1-2 名副董事
长。 长。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委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 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 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 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 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重
大投融资决策、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
检查;
(七)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政策为: 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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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分配方式 (四)具体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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