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8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8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综合楼三楼 309 会议室(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6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普通股股东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19,525,04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19,525,0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4.3488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4.348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财务负责人王松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1.01 《关于选举李晓冬为公司第四 119,525,043 100.0000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刘述峰为公司第四 119,525,043 100.0000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李长之为公司第四 119,525,043 100.0000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曹家凯为公司第四 119,525,043 100.0000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2.01 《关于选举潘东晖为公司第四 119,525,043 100.0000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朱恒源为公司第四 119,525,043 100.0000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吴凡为公司第四届 119,525,043 100.0000 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高娟为公司第四届 119,525,043 100.0000 是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朱刚为公司第四届 119,525,043 100.0000 是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数 (%) 数 (%)
1.01 《关于选举李晓冬为 2,513,226 10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刘述峰为 2,513,226 10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李长之为 2,513,226 10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曹家凯为 2,513,226 10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潘东晖为 2,513,226 10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朱恒源为 2,513,226 10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吴凡为公 2,513,226 100.0000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 1、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张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9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