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劵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之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在增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增减持数量过半或增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增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