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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08-11

东方生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证券代码:688298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 8 月 29 日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要求,出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相关身份证明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身份验证符合参会股东身份资格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面发言,应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及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口
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登记顺序安排,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 2 次,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及所持股份总数。

  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股东及股东代表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东代
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结果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表决结果上签字。
  八、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目  录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2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6
议案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8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10 点 00 分

    2、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东方基因会议室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剑秋先生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          √


      会委员的议案》

  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5、与会股东(包含股东代表)对会议议案发表意见;

  6、与会股东(包含股东代表)对会议议案投票表决;

  7、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8、统计表决结果(休会)

  (1)计票人收取现场表决票并进行清点计票;

  (2)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核对。

  9、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复会);

  10、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签署现场股东大会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

  1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独立董事赵小松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现经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李波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信息如下: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方剑秋(主任委员)、方效良、李波;

  (2)审计委员会委员成员:张红英(主任委员)、王晓燕、方炳良;

  (3)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李波(主任委员)、张红英、方效良;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王晓燕(主任委员)、李波、方效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波,男,汉族,1980 年 11 月 20 日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
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级合伙人。1998 年 8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湖南省汨罗市教育部门工
作,担任教师、教导主任等职务;2011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杭州市人
民检察院;2017 年 6 月至今先后在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聿兴律师实务所、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李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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