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5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生物”、“东方基因”、“乙方”)生物芯片产研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投资总额:人民币 6 亿元,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固定资产投
资额不低于 3.2 亿元(包括建筑物、附着物、装修及设备等),土地价格预估 3200万元左右。
投资进度: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在成都医学城范围内注册全
资控股公司,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环评批复及施工许可证,自首次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之日起 18 个月内竣工,竣工之日起 9 个月内正式建成投运。
相关风险提示:本项目投资和实施以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项目用地将以公开竞买方式依法取得,具有不确定性;如项目用地未能公开竞买成交,则本项目投资自行终止。
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实际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期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做大做强主业,发展战略技术平台,丰富体外诊断试剂品种,进一步提升产能配套能力,公司拟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东方基因生物芯片产研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在成都市温江区投资设立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实施本项目,投资事项及投资协议主要就投资建设相关内容进行约定,投资总额约人民币6 亿元。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负责上述投资协议的签署及后续相关实施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机关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海科大厦
关联关系说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出资在成都医学城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公司(简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负责投资协议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截止本公告日,项目公司尚未完成设立登记手续。
四、出资方式
本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东方基因生物芯片产研基地项目
建设内容:生物芯片产研基地。研发、生产品种包括:生物芯片(含量子点微流控生物芯片、量子点微流控分析仪)、基于荧光定量、时间分辨的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系列,主要应用于新冠病毒检测、毒品检测、传染病检测、肿瘤标志物检测等领域,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和补充效应。
(三)投资金额
本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 6 亿元,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固定资产投
资额不低于 3.2 亿元(包括建筑物、附着物、装修及设备等),土地价格预估 3200万元左右。
本投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建设资金须是由市外方或境外方转入公司在温江区内银行设立的账户。
(四)项目用地
本投资项目计划总用地面积约 80 亩,公司或项目公司拟在温江区以公开竞买方式依法取得约 80 亩工业用地,如竞买成交,由成都医学城管委会与公司或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司或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公司或项目公司未能竞买成交,投资协议自行终止,协议双方互不向任何一方承担如何责任。
土地挂牌起始价格以温江区土管会议定的该宗地挂牌起始价格为准(预估40 万元/亩),成交价格以公开竞买成交价为准。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乙方或项目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五)投资进度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在与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环评批复及施工许可证,自首次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之日起 18 个月
内竣工,竣工之日起 9 个月内正式建成投运。如因签订本协议时未能预见的因素,须变更以上投资进度安排,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仍应执行本投资约定的投资进度安排。
(六)经营年限
项目公司在温江区的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 20 年。
(七)投资强度及预期收益
1、本项目投资强度(界定范围)不得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亩;建成投运后第二年起,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亩。
2、本项目建成投运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在温江区内解缴的年度主要税收规模不低于 10 万元/亩,第二个完整年度不低于 24 万元/亩,从第三个完整年度起,主要税收规模每三年考核确认一次,平均不低于 30 万元/亩。
3、自本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年期内项目公司纳税申报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即上规入统。
(八)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1、因公司或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书面通知公司或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措施,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解决措施积极改正,若公司或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解决措施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公司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1)项目公司停产歇业时间超过 6 个月(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及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除外;
(2)环评、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通过的;
(3)项目公司被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4)项目公司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5)项目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如双方根据协商方案采取措施后仍未能消除或解决下述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超
过十二个月的;
(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协议项目公司工商注册、项目方案设计的;
(3)本协议项目用地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被收回的,但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被收回的,甲方同意积极协助乙方依法尽快获取同等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4)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可终止协议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竣工及营运的,甲方允许项目进度相应推迟。推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5、甲方有权对项目投资和地方经济贡献进行考核确认。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实现投资或地方经济贡献,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给予项目公司的产业政策支持。乙方对项目公司上述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须双方或甲方与项目公司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六、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主业,发展战略技术平台,丰富体外诊断试剂品种,进一步提升产能配套能力,完善区域和市场布局,具有持续深远意义。
本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投资项目的实施,以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项目用地将以公开竞买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最终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
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实际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期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的实施,与体外诊断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各国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产品技术路径选择、公司竞争实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落实投资协议约定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