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20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5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经一路 39 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普通股股东人数 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14,572,02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14,572,02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6.2328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6.232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军先生主持。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曾强、周全、张欣、陈亮因工作原因未
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普通股 514,571,526 99.9999 500 0.0001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普通股 514,571,526 99.9999 500 0.0001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14,571,526 99.9999 500 0.0001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14,570,526 99.9997 1,500 0.0003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14,571,526 99.9999 500 0.0001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14,571,526 99.9999 500 0.0001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81,546,986 99.9994 1,000 0.0006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关于公司2022年
4 度利润分配方案 73,240,526 99.9979 1,500 0.0021 0 0.0000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5 年年度报告》及 73,241,526 99.9993 500 0.0007 0 0.0000
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
7 度日常关联交易 71,925,043 99.9986 1,000 0.0014 0 0.0000
预计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 4、5、7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
对议案 7 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思雨、李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