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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97:中无人机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1

688297:中无人机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2-021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曾强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总经理辞任情况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李永光先生的辞职报告。李永光先生因年龄届满退休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董事会同意免去其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对李永光先生任职总经理期间所作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永光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 万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30%。李永光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 关于总经理聘任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曾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曾强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李永光先生辞职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辞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由,其辞职的内部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曾强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且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李永光先生辞职报告,同意免去其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曾强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 日
附件 1:曾强先生简历

  曾强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
学测试工程系仪表与测试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 年 7 月至 2000 年 5 月,
历任航空工业成飞特设处实验员、分室主任;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3 月,借调至中
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产品部,任业务主管;2004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历
任航空工业成飞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军机项目部副部长、军机项目部部长、试飞
办主任、经理部/党群工作部部长、副总工程师;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借调至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航空工业成飞副总工程师;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中航无人机党
委书记、副董事长;2022 年 8 月至今,任中航无人机副董事长。

  曾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泰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 万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30%;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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