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5 证券简称:中复神鹰 公告编号:2023-009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修订了《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
易事项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事项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除相互提供担保外,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除相互提供担保外,
不得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 不得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
方提供担保。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提供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担保;
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