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变更前经营范围 拟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从事生物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 一般项目:从事生物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服务;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器仪表、包装材料及制品、塑料制品的 仪表、包装材料及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销售;无血清培养基的生产和销售。(除 无血清培养基的生产和销售;非居住房地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件为准)
公司拟变更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的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为紧跟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
般项目:从事生物工程技术领域内 项目:从事生物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包装 工产品);仪器仪表、包装材料及制
材料及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无 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无血清培养基
第十三条 血清培养基的生产和销售。(除依 的生产和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为准) 准)
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
的总股本为 6,000 万元,发起人共 总股本为 6,000 万元,发起人共计 10
计 10 人。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人。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九条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证件 认购股 持股 出资 发起人 证件号 认购股份 持股 出资
姓名 号码 份数 比例 方式 姓名 码 数 比例 方式
(万股) (万股)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第四十一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第四十二条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方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