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2022-028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泉物联)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7月1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有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509.97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新募投项目《基于多模态交互及增强现实融合的智能座舱系统研发项目》。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8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募投项目《基于多模态交互及增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3002518273 强现实融合的智能座舱系统研
公司杭州分行
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甲方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
户账号为“8110801013002518273”。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多模态交互及增强现实融合的智能座舱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冒友华、卞加振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
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